※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 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 一、經法務部撤銷、廢止律師證書、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 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其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尚未屆滿。 三、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臨時職務以外之公務員。但擔任公職律師或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死亡者,應由律師公會主動除去其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