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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18
十八  受保護管束人聲請出國時,觀護人應就其保護管束期間之表現及聲
      請出國之原因與所附相關證件之內容,簽註具體意見,轉請檢察官
      審核。
      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國時,應參酌受保護管束人之具體情狀
      ,指定其出國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應返國之時間,命受保護管束人遵
      守。
      檢察官對前項之聲請為准駁時,應速以書面通知聲請人。駁回時,
      並應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