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受保護管束人聲請出國時,觀護人應就其保護管束期間之表現及聲 請出國之原因與所附相關證件之內容,簽註具體意見,轉請檢察官 審核。 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國時,應參酌受保護管束人之具體情狀 ,指定其出國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應返國之時間,命受保護管束人遵 守。 檢察官對前項之聲請為准駁時,應速以書面通知聲請人。駁回時, 並應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