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8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5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