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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8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8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