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前點調查申請或檢舉,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其以言詞
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
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
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