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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7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防治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或檢舉,
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並應載明第二項所列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