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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17
十七、被告於停止羈押後,有違背法院所定應遵守事項之情形者,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命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