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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7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四十三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被
告於停止羈押後,有違背法院所定應遵守事項之情形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再執行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