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二)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四)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五)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上,有優良表現足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