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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7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二)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四)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五)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上,有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7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二)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四)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五)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上,有優良表現足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