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17
十七、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應在 1
      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 1  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
      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