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應在 1 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 1 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 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十七、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於 3 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應在 1 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 3 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 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