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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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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所行使求償權時,相關科室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酌情許其
      提供擔保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成立者,應即函
      報法務部備查。協議不成立者,本所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
      項所定時效,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於裁判確定後,檢同裁判
      正本,函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