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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第 17 條
對於檢驗機關 (構) 之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要求重新檢驗,或送其他尿
液檢驗機關 (構) 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