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7
十七  受觀察勒戒如有嚴重戒人斷症狀、大吵大鬧並有自殺暴行之虞者,
      得依規定予懲處並施用戒具保護,必要時予固定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