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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7
十七  受觀察勒戒如有嚴重戒人斷症狀、大吵大鬧並有自殺暴行之虞者,
      得依規定予懲處並施用戒具保護,必要時予固定保護。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17
十七  受觀察勒戒如有嚴重戒人斷症狀、大吵大鬧並有自殺暴行之虞者,
      得依規定予懲處並施用戒具保護,必要時予固定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