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 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外役監應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 報。 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理,並 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