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 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外役監應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 報。 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理,並 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移送 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 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派員 追查,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報法務部。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應依外役監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 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外役監應按月將受刑人返家探視名冊,函報法務部。 前項名冊應記載受刑人姓名、編號、罪名、刑期、級別、作業成績、行狀 、共同生活之親屬、返家日期,指定返監時間,前往地點,過去返家次數 等項。
外役監應按月將受刑人返家探視名冊,函報法務部。 前項名冊應記受刑人姓名、編號、罪名、刑期、級別、作業成績、行狀、共同生活之親屬 、返家日期,指定返監時間,前往地點,過去返家次數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