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17 條
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而未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者,仍得適
用本辦法講習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