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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7 條
法院對受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除另因他案依
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移送執行或其他事由須送還法官、檢察官處理
者外,應即釋放之。
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
戒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
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