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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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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161-1 條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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