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對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進而逃亡或藏匿者,未設有任何刑事處罰,在制度上不 當地創造逃亡之誘因,更致使許多涉及重大貪污案件、詐欺洗錢案件以及金融犯 罪者,一再透過逃亡而脫免刑事制裁,不僅嚴重傷害刑事司法正義,更重創人民 對司法之信任。參酌 2017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 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