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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161-1 條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