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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1 條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61- 1 條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