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16
十六、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
      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受理之案件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
      付性平會調查處理;不受理之案件,應於通知中敘明理由,並告知
      申復之期限及受理申復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