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第 16 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於調查完備後,承辦人員應依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連 同卷證送由審查會審議。必要時,審查會得推派委員一至三人先行審查, 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