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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6 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於調查完備後,承辦人員應依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連
同卷證送由審查會審議。必要時,審查會得推派委員一至三人先行審查,
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