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尚未受賠償之平復 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由法務部依職權或申請辦理,為兼顧審議品質及效率,明 定案件調查完備後,承辦人員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提交審查會審議,必要時,審 查會並得推派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