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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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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科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科室應確實
      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