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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6
十六、各科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科室應確實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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