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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16
十六、本部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
      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
      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予以確實記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