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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6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 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 人資料之規定,爰明定其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