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 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 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