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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6
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
      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
      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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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
      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
      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