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評核收容人成績分數應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評分;收容人 違規處分後,其回復分數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 處遇評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