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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6
十六、評核收容人成績分數應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評分;收容人
      違規處分後,其回復分數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
      處遇評分要點」辦理。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6
十六、評核收容人成績分數應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評分;收容人
      違規處分後,其回復分數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
      處遇評分要點」辦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6
十六、評核收容人成績分數應依本所訂定之『收容人評分注意事項』評分
      ,收容人違規處分後,其晉分依附件『收容人違規處分後回復分數
      參考表』評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6
十六、評核收容人成績分數應依本所訂定之『收容人評分注意事項』評分
      ,收容人違規處分後,其晉分依附件『收容人違規處分後回復分數
      參考表』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