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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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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6 條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部核定後聘任 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無法列席,應由常務監察人指定監察人 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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