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權責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研擬檢查計畫,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事項研提書面報 告,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綜整執行成 效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