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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6
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權責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研擬檢查計畫,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事項研提書面報
        告,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綜整執行成
        效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16
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
        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陳報上級政風機
        構。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 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 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三) 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
        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陳報上級政風機
        構。
   (四) 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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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保密檢查。其具體作法如左:
 (一) 狀況研判:針對本機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左列因素,先作狀況研
      判。
      1 經常處理公務機密之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 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 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二) 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計畫內容
      如左:
      1 檢查目的。
      2 檢查項目。
      3 受檢單位與人員。
      4 檢查人員編組。
      5 檢查方法與程序。
      6 檢查時間。
      7 檢查結果處理。
      8 行政支援事項。
 (三) 依據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并填具檢查報
      告表 (如附表二) 陳報機關首長及上級政風機構,並協調缺失單位
      確實檢討改進。
 (四) 每半年實施保密檢查一次;不定期保密檢查,視各機關需要隨時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