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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16
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權責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研擬檢查計畫,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事項研提書面報
        告,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綜整執行成
        效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