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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6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檢查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現行規定第一
項「主管」文字酌修為「權責」二字;並分別酌修現行規定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修
正理由如下:
(一)第二款「擬訂」二字酌修為「研擬」;「報經」二字酌修為「簽報」。
(二)第三款前段增訂「事項」二字,後段依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政風機構執行
      本款業務之實際需要,增訂「綜整執行成效」及參酌修正規定第三點內容增訂
      「備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