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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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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16
十六 候訊人犯攜有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時,得令其本人為適當之處理。如 係違禁物或有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報請檢察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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