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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16 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
機關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