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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16 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
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