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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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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因故需暫離檔案應用處所時,應將檔案及本機關提供應用之
      器材交付業務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