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為明確規範本機關指定人員之定義,修正規定前段有關本機關保管人員修正為業 務承辦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因「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已規範申請 人入出檔案應用處所時間之計算方式,後段有關申請人暫離檔案應用處所出入時 間登載之規定,爰予刪除。
一、訂定申請人辦理檔卷歸還相關作業程序。 二、訂定申請人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