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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由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為明確規範本機關指定人員之定義,修正規定前段有關本機關保管人員修正為業
    務承辦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因「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已規範申請
    人入出檔案應用處所時間之計算方式,後段有關申請人暫離檔案應用處所出入時
    間登載之規定,爰予刪除。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一、訂定申請人辦理檔卷歸還相關作業程序。
二、訂定申請人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