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 調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