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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15
十五、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
      調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5
十五、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
      調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6
十六、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
      調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