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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15
十五、(社交活動限制)
      廉政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贈與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當場所
      等行為。
      廉政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疑有不正當情形者,不得參與;於活動中
      發現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廉政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社交活動,應事先徵得第
      十三點第二項人員同意。